您好,关于行政诉讼法对于登记立案制度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对于登记立案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新《行政诉讼法》五十二条规定,接受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那么对于不接收状、接收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投诉,上级人民应当责令改正。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上一级人民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