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的解散登记制度有哪些?解散登记与注销登记是否一致?

最新修订 | 202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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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上不存在直接称之为“解散登记”的制度,现有的大量法律文件中也几乎不使用“解散登记”这一概念。按照《瑞士债法典》的规定,解散登记和注销登记是并存的制度,针对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的解散登记制度有哪些?解散登记与注销登记是否一致?

我国法律上不存在直接称之为“解散登记”的制度,现有的大量法律文件中也几乎不使用“解散登记”这一概念。目前可以看到的、唯一使用该概念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12月16日发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第171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六个步骤的程序办理,第六个步骤就是“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且,在该指引中,“解散登记”也只出现一次,其余情形都使用“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制度是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之一,但是这一制度和外国法上的解散登记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其一,除少数情形外,注销登记以清算完结为前提,必须提交清算报告;而解散登记根本不以清算完结为前提,或者是无须清算而解散的登记,或者是需要清算的解散的登记。其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企业法人解散情形,注销登记意味着企业法人人格消灭即终止;①而解散登记与法人人格消灭并无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通常明确规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已经解散的公司视为存续。②当然,在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等不需要清算的解散情形,注销登记和解散登记的效果是相同的,均标志着合并或者分立前的法人人格消灭。

解散登记因为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进行,所以可以使企业登记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和督促清算的进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有利于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注销登记则因在清算完结后进行,所以其对清算进程的影响几乎没有。在清算人未能顺利选任或者清算义务人不依法组织清算,主管机关和法院也未能有效行使各自监督和司法裁判职权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再因不知情而缺位,则公司清算过程的顺利推进当然无法企求,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则会因此而受损害。因此,考虑到各国立法基本都规定了解散登记制度,

我国的注销登记制度应当改革。改革方式之一是,我国立法应改弦易张,取消注销登记为解散登记,从而和许多国家仅规定解散登记制度而不规定注销登记制度的立法模式相同。改革方式之二是,保留现行的注销登记制度,同时增加解散登记制度,以便加强对企业清算的监督,解决普遍存在的疏于清算监督的问题。该方式与瑞士、加拿大等国的立法模式相同。按照《瑞士债法典》的规定,解散登记和注销登记是并存的制度,如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债法典》第737条规定解散登记:“除公司因破产而宣告解散外,董事会应当向商事登记处办理登记”;第746条规定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向商事登记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从有利于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和加强清算监督的角度出发,第二种解散登记与注销登记并存的方式应当是我国企业注销登记改革的首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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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发生一房二卖后如何救济做了相应规定,而对事先该如何保护购房者的权益,如何防范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并无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有关预告登记的规定使购房者可以在事先防范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该法的实施对商品房一房二卖的现象起到极大的抑制作用,能有效地预防出卖方的一房二卖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这种登记使得购房人的请求权获得了物权的对抗性和排他性。这样就确保购房人将来肯定能够获得指定的房屋。预告登记制度更为有力地保障了购房人的权利,同时又保护了交易安全、维护了市场的诚实信用秩序。
二、预告登记的流程具体是怎样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如下: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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