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加工承揽合同可以约定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管辖
基层人民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