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我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还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完全可以拒绝交纳多的部分,房东确实要强迫你交纳的,你要叫他向你出具收据做为证据,然后向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另外可以参照地方上的规定,如东莞市出台了《东莞市加强出租屋电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