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生育权被侵犯能不能起诉离婚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简单地说,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拒绝生育或者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此,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基础。另外,若夫妻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是否判决离婚,仍然要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判断标准,不能仅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判决离婚。从生理特点上来看,怀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并承受更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比如妊娠反应大、宫外孕、难产等等,还有精神上的。因此,在国际上,女性生育权优先也是多数国家立法比较普遍的做法,比如英国、加拿大都有相关立法。英国甚至有专门的《堕胎法》,其中就明确了丈夫不拥有被咨询权,也就是说妻子如果选择堕胎,可以不咨询丈夫,更别提需要得到对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