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合同专用章能刻多个吗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目前对于公章的刻制、运用和管理的规定相对较少,尤其是高层级的规定只有1999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其他规定一般散见于各个地方的法规或规章。
从《关于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来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该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仅要求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且只需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对于合同专用章的刻制数量并无限制。
因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多个合同专用章使用,但是需要注意合同专用章的名称、式样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十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
4.5厘米,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十五
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