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很明显,这一规定采用的是解除权人的视角,并且先验地认为解除权人总是“利益危机者”,从而赋予他对法律后果的选择权。我们已经表明,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以及在无形磨损致使租赁物失去经济价值时,本着公平的原则以及有利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立法目的,理应赋予承租人解除权。然而此时的承租人却不是主要的“利益危机者”:出租人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全部履行、所融出的资金能否收回依赖于承租人的法定义务量以及承租人对法定义务的履行程度。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由行使解除权的承租人在法定的法律后果之中作选择,显然将致出租人的权益于危险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