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是指是指人民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换句话说缓刑是被刑事处罚后的一种执行方式、刑法一样不具有溯及力。若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无明文禁止《警察法》,只是刑罚执行的制度,其本身仍属于受到刑事处罚。《警察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得担任警察。可见缓刑并不是刑罚的种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公务员法》生效之前以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继续担任警察的规定,并不是说免于刑事处罚,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公务员的规定并无溯及力。个人认为行政法应同民法、服罪,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悔罪表现,应认为可继续担任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