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零行动并不包括安置已经有三年工作期的下岗退伍军人。
民政部“清零行动”包括农村籍士兵和城镇户籍士兵,符合已经废止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其中城镇义务兵持有“安置卡”的)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1月1日实施)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
民政部对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信息全部进行重新梳理。梳理出来以后,按照已有的政策一一对应,凡是没有落实的都坚决要求落实,对此称为“清零行动”。
对于民政部门的法定安置义务仅仅限于当年的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退伍军人也就是保证其具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和三年稳定工作期。过了三年下岗的,三年内自己原因辞职、离职的均不在再安置--“清零行动”之内;只有安置工作不满三年,而就业单位倒闭、转制而下岗的才可以退回民政局安置办,予以重新安置---清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