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生产大队的社员家庭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年满十六岁后自然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前户口已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年满十六岁的公民,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现役军人未提干、仍享受农村人均收入补助款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服役期间提干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随之取消;服役期满留在部队当志愿兵不足十年的,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志愿兵十年以上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随之取消。
(三)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学生本人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以后已落户外地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随之取消。
(四)本人原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结婚以后户口迁出,后因离婚又将其本人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原籍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任何一方,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落户者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妇女,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人原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其户口已迁出,如需要迁回原籍居住的,要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主大会表决通过,到会人数要达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户主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其入户人数达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确认迁入者是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收养法》规定,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领养而末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养子女。
四、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户及其子女。
五、凡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以及非婚姻、血统、政策等原因以及其他迁入的外来人口,经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主大会表决通过,到会人数达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或户主的三分之二以上,签名同意其入社的人数达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确认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