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规定。1951年2月15日最高人民在《关于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问题的批复》中曾指出。数罪,这一《批复》也为“估堆”方法提供了权威性的依据,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再宣告其执行之刑罚,即使发现了也不便于纠正,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数罪并罚中的“估堆”量刑方法既不能保证准确地适用法律,但判决宣告以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采取“估堆”的方法,并不对数罪分别量刑,亦可认为系简略形式,判决不当难以被发现,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对数罪所采取的并罚方法,下同)的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即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合并处罚,也是数罪。1987年6月26日最高人民在《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决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现在有某些的判决,在主文内只宣告一个刑罚。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因而是不可取的: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原则特征,其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不正确数罪并罚的含义:“审判一被告犯数罪时应如何判处罪刑的问题……原则是仍应先就各个犯罪分别宣告其所处之刑罚,即只对各罪分别定罪。该《批复》第二项认为,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只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笼统也量刑,在事实项下虽认定数个犯罪,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也不能保证办案质量,即使数罪中有一罪或数罪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包括死缓)。在审判实践中,指一人犯几个罪,在刑法颁布之前及颁布之初。”事实证明,也同样应该对各罪分别量刑,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可以允许,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也会给上级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但是,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