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算。离婚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一是向离婚。也就是说,“自动离婚”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无论分居多久未办理相关手续,两人都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扩展资料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2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分居。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婚姻法》中有相关规定,离婚只有经过判定或民政部门登记过的才能解除婚姻关系。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没有自动离婚这一说,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分居只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只要不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还是存在的。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为其他原因。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一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时间认定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更重要的是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比如说,夫妻双方开始分居后,中途夫妻矛盾有缓和迹象又住在一起一个多月,后来因矛盾再次爆发又分居,这样反反复复分居的,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