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后,由用人单位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保分中心申请核定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填写《天津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核名册》,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三)》原件;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核定表;缴费不满12个月的,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经社保分中心审核确定后,于每月18日前将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到工伤职工手中。对于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每年1月份要通过本人单位向社保分中心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领取资格证明》。未能按时提交的,社保中心从2月份起暂停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待补交《领取资格证明》后,再对其享受的工伤待遇进行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