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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帮助5人 3.9w浏览 #其他 匿名 2020-10-01 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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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山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基本的处理流程如下:
    一、现场勘查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确保安全下对现场拍照或标划现场位置后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工作。现场勘查记录应要求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
    二、责任认定
    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若对责任认定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
    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执行处罚。
    四、赔偿调解
    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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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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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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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管理机关在作出初步审查后,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2、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和评定,对资料不齐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资料后,再行评定;3、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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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山东德州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位于中国山东省德州市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如欲前往看守所与被羁押的嫌疑犯或被告人展开会面程序,通常应遵循以下几个严谨而周密的环节:
首先,是做好充分的文件资料准备环节,这其中包括妥善携带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证明以及获得委托人授权的法律委托书等。
其次,便是着手预约会见事宜,这一过程可以通过电话沟通或者亲自前往看守所进行,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会见顺利进行,建议提前安排在工作日进行。
第三步,当律师按照约定的时间抵达看守所后,工作人员将对其身份及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接下来,便是进入实质性的会见阶段,律师将有机会在特定的场所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交谈,尽管看守所可能会派员在场监督,但他们的职责仅限于监控,并不能干预会见过程。
最后,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会谈记录,但是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擅自拍照或录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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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事故赔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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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位于中国山东省德州市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如欲前往看守所与被羁押的嫌疑犯或被告人展开会面程序,通常应遵循以下几个严谨而周密的环节:
首先,是做好充分的文件资料准备环节,这其中包括妥善携带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证明以及获得委托人授权的法律委托书等。
其次,便是着手预约会见事宜,这一过程可以通过电话沟通或者亲自前往看守所进行,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会见顺利进行,建议提前安排在工作日进行。
第三步,当律师按照约定的时间抵达看守所后,工作人员将对其身份及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接下来,便是进入实质性的会见阶段,律师将有机会在特定的场所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交谈,尽管看守所可能会派员在场监督,但他们的职责仅限于监控,并不能干预会见过程。
最后,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会谈记录,但是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擅自拍照或录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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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看守所律师会见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位于中国山东省德州市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如欲前往看守所与被羁押的嫌疑犯或被告人展开会面程序,通常应遵循以下几个严谨而周密的环节:
首先,是做好充分的文件资料准备环节,这其中包括妥善携带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证明以及获得委托人授权的法律委托书等。
其次,便是着手预约会见事宜,这一过程可以通过电话沟通或者亲自前往看守所进行,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会见顺利进行,建议提前安排在工作日进行。
第三步,当律师按照约定的时间抵达看守所后,工作人员将对其身份及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接下来,便是进入实质性的会见阶段,律师将有机会在特定的场所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交谈,尽管看守所可能会派员在场监督,但他们的职责仅限于监控,并不能干预会见过程。
最后,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会谈记录,但是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擅自拍照或录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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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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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于中国山东省德州市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如欲前往看守所与被羁押的嫌疑犯或被告人展开会面程序,通常应遵循以下几个严谨而周密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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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便是着手预约会见事宜,这一过程可以通过电话沟通或者亲自前往看守所进行,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会见顺利进行,建议提前安排在工作日进行。
第三步,当律师按照约定的时间抵达看守所后,工作人员将对其身份及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接下来,便是进入实质性的会见阶段,律师将有机会在特定的场所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交谈,尽管看守所可能会派员在场监督,但他们的职责仅限于监控,并不能干预会见过程。
最后,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会谈记录,但是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擅自拍照或录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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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于中国山东省德州市的司法环境中,律师如欲前往看守所与被羁押的嫌疑犯或被告人展开会面程序,通常应遵循以下几个严谨而周密的环节:
首先,是做好充分的文件资料准备环节,这其中包括妥善携带律师执业证书、由所属律师事务所开具的正式证明以及获得委托人授权的法律委托书等。
其次,便是着手预约会见事宜,这一过程可以通过电话沟通或者亲自前往看守所进行,通常情况下,为了确保会见顺利进行,建议提前安排在工作日进行。
第三步,当律师按照约定的时间抵达看守所后,工作人员将对其身份及相关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接下来,便是进入实质性的会见阶段,律师将有机会在特定的场所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交谈,尽管看守所可能会派员在场监督,但他们的职责仅限于监控,并不能干预会见过程。
最后,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进行会谈记录,但是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擅自拍照或录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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