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一般原理,法人具有订立合同的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能力在法人成立的同时即产生。但法人要作为某个特定合同的合格主体,还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个能力取决于两个因素:
(1)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销售商品房的企业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已经取得相关的民事权利。光有主体资格还不够,还必须有主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