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退役的七级残疾军人、一级士官,是要依据现行的退役军人安置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安置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实践中,对于轻伤的七级残疾军人(六级以上为重伤和特重伤),民政部门也不是放任不管的,在社区、乡镇优抚工作站以及户籍地民政部门,均有一系列的用人单位招聘退役军人的告示的,特别是涉外、警务、港口等他们就是需要不必在于的退役军人,而社区、乡镇优抚工作站以及户籍地民政部门,依据没有安置条件的七级残疾军人的身体状况,特意推荐七级残疾军人就聘入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