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提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就原纠纷提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当事人因不服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提讼的,期从其收到裁决书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