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在公司工作,与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公司的部门要搬迁至外市成立子公司,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如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地点)达成协议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本案中,如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在形式通知您的,还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如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您也可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