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拆迁赔偿房屋是否具备房产证这一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首先,若拆迁赔偿房屋的土地性质属国有出让性质,则该类房屋是有权依法办理房产证的。
其次,为了确保房屋产权登记事宜的顺利进行,需由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屋登记机构予以处理。
涉及到共有房屋的情况,则必须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对于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话题,虽可由相关共有人代为申请,但若是因共有性质或是共有人份额变更而申请房屋登记的,则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
最后,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以下各项材料:
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性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亦或是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