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育是属于违反国家计生政策的行为,公民非婚生育而且无法按照当地计生要求补办资料情况下,即使孩子已经办理落户,还需要按照当地计生文件进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以重庆为例子,当地对于不符合计生条例的都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重庆市生育条例明确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都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
三、四十四条
(1)明确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二、重庆市生育条例明对于缴纳社会抚养费可申请延迟,若不缴纳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
(2)对于社会抚养费缴纳有以下要求: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二)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当地明确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
(3)明确只有以下情况才可以免除社会抚养费:
(一)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于解救回乡的被拐卖妇女,在被拐卖期间违法生育的子女,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二)男女双方违法生育的子女已经死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有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不再进行处理;已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考虑到各地社会计生政策不同,当地对于已经落户的孩子是否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当地计生文件文件,建议监护人带上相关资料到计生部门进行了解。引用资料《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
三、四十四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政府《重庆市违法生育特殊情形社会抚养费征收相关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