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意伤残评定结论怎么办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有两种重新评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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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
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受害人申请伤残评估的次数没有限制。
其次,受害人可以到,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估的伤残评定内容,要求委托专业伤残评估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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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进行伤残评定,伤残评定结果出来后。到后,在另一方当事人对伤残评定有异议情况下,根据最高《证据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应当准许。”,是可以申请从新鉴定的。
二、如何申请重新鉴定对于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估,而是直接,要求人民委托的伤残鉴定,另一方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也有两种,(
1)作为申请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重新鉴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以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信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所做的鉴定结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通过诉讼手段来进行救济,达到使不采纳伤残评定结论。由于伤残评定结论是一种民事证据,对于证据,作为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质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
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是必须进行质证的。
①当事人可以自行在法庭中对该证据进行质疑,可以质询鉴定人。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②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询。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