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现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审批,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距离现在有5年,法律条文有效。由所在市县政府对拆迁户进行拆迁补偿。补偿范围是三个方面。如果对补偿金额有异议,可以带着证据提意见。【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