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背对背信用证融资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母证申请人和母证开证行
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证开证行只需对母证下的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即H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它与
第二受益人及子证无关。由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一般比较熟悉,因此,双方的风险都相对较低。
风险可以在其业务结构内得到控制:
1、主证开证行的国家风险和银行风险通过设置国家/银行额度控制,银行只需掌握相关的开证技术,按照主证要求合理变更对背证的内容,保证对背证下提交的
第三方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符合主证,并通过严格审单控制单据风险。
2、银行在对对背证项下单据进行付款后,货权单据即成为银行的质押标的,如主证开证行拒付货款,银行还可通过货权凭证控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