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侵权的赔偿原则有哪些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为原则,以财产损失程度为基础,实现对财产损失的全面赔偿,是侵权赔偿之基本准则。全面赔偿(填补损害)不仅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损失,而且还包括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即除了积极损害之外还应赔偿本应获得但因侵权损害导致而没有获得的财产利益。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全面赔偿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动能,符合社会正义观。纵观世界各国,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尊奉填补损害为最高指导原则,以达到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之目的。两大法系在确定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或标准时,同时将客观损失的财产和财产利益视为赔偿对象。相对于全面赔偿原则,损益相抵规则在财产权侵权中的地位似乎较为边缘,适用较为隐蔽,然每每反映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裁判中却不可小视。损益相抵规则就是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规则,并在确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于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差额。
二、财产侵权有精神赔偿吗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把握好以下原则:
1、必要原则在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时,一定要把握好必要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
第
一,认清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第
二,要对确有必要的才给予赔偿。
2、严格原则严格原则的含义,就是在确认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要严格坚持这种责任构成的要件,不能轻易、随意地认定这种赔偿责任;同时,在决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也要严格掌握,不能放之过宽,避免造成受害人滥用诉权,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偏向,使这种精神损害赔偿背离损害赔偿的宗旨。按照这一原则,对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要严格限制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场合,财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受到侵害,都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对财产受到侵害的,也不能全部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范围内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再次,法官在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在责任构成和赔偿数额上都要严格把握,不能任意加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