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讼,离婚诉讼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故不宜直接就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