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怎么理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理解
所谓非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之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按其经济的用法利用或处分的意思”。也就是说,不能将“不法占有”简单地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四种权能之一的“占有”因语词的一致而简单等同。准确地说,这里的“不法占有”应当理解为“不为所有”。一方面,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人对物的实际掌握与控制”。而在欺诈犯罪中,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决不会将其意志仅仅停留于自己占有财物,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控制上,而是为了通过“占有”骗取的财物,进行大肆挥霍、回送或作为投资等用。
用占有来反映该类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是很不全面的,另一方面,“所有”一词反映的是行为人对不法获得财物的一项全面控制,它包括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以,我们认为,非法占有应当理解为“非法所有”,这才反映了行为人主观目的的实质。但是,不能据此称行为人实际控制了物就获得了物的所有权,因为《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以合法取得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