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撤销房产登记的要求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登记只是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中规定:“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撤销原房屋登记。”不能将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相混淆。注销登记是作为登记的种类,应当由当事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房屋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是因原权利人未提出注销登记的申请。撤销登记并不是登记的种类,也不要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撤销登记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被撤销登记的权利在实体上并不成立,这一登记事项自始无效。注销登记并不以当事人违法为前提,已登记的权利或事项是因权利的转移、权利人对权利的放弃、标的物的灭失、权利的行使、所担保债务的履行、当事人的约定等原因消灭。被注销登记的权利反映了权利演变的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