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
如果您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可能在
第一次即可离婚。离婚诉讼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关于财产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作出放弃并不会对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产生影响,只会在协商或调解中产生影响,如果您希望通过放弃财产实现尽快离婚,可以以此为条件在协商或调解过程中提出,争取协议离婚或调解结案。
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能需要到
第二次才会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不必要放弃合法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