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直系亲属关系,是任何时候和任何原因都改变不了的事实。所以,未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还是子女的父(母),当然子女也有他的权利选择他跟父或母生活(如果子女愿意的话)。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一方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另一方(监护人)有权要求一方支付必要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住院费、等。将后,子女还有权享受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财产继承的权利。对补充提问的回答:是否可以为愿意抚养自己的一方作法庭上的书面作证,我认为当然可以,不过,在你的证言证词中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尽量避免冤枉父母任何一方,也确保判决的公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