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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因为该广告没有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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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某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这是一个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先给付义务人刘某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甲公司已经停止建设房屋,可能届时无法交房的情况下,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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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按照“通常理解”的方法进行解释;适用格式条款,甲公司有说明哪些是格式条款、解释格式条款的含义、提示适用格式条款后果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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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某要解除合同,必须先要求甲公司提供一定的担保或者限期继续房屋建设,如果甲公司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未恢复建设,刘某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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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以拒绝。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合同履行的后履行抗辩权,旨在对抗另一方的违约行为,甲公司交付房屋不合乎质量,刘某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补充一点,这个问题不属于经济法范畴,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法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