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辆交接完毕,原车主不应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原车主承担责任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如原车主所卖的车辆为拼装或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原车主和受让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