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月18日,苟某由于生育小孩需要住院,而将自己饲养的一条公藏獒寄养在一家宠物服务店中。不料,一周后刚出院的苟某得知,宠物服务店在溜时,因未尽注意义务,对拴公藏獒的铁链脱落浑然不知,在发现公藏獒跑走后也未及时追赶,导致公藏獒将一名行人咬伤,前后花去60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行人坚持要求苟某赔偿,苟某在如数支付后,遂向宠物服务店追偿。但宠物服务店以其只是代管、并非公藏獒主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法律解读】宠物服务店必须担责。《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也指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若受害人没有过错,责任承担者包括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鉴于苟某已将藏獒寄养在宠物服务店,也就意味着其责任发生了转移,宠物服务店自然难辞其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