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文书公告送达的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8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人举证期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施行之后,根据该“规定”的提欧文规定“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