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法律文书时送达方式有哪些
关于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的传送方式,概括来说,共有以下六项重要手段:
第一种是直接送达,此种方法是指由法院的送达执行人员现场将法律文书交付至特定的应送达主体手中,或者其成年同居亲属、代表收件人或是诉讼代理方等特定人士手中的传送方式;接着介绍第二种叫作留置送达,它通常是在需要向受送达人或具有实质性受领权利的相关人士送达法律文件或诉讼文书时,如对方拒不接收,送达执行人员有权选择依照法规规定把这些文件留在受送达人的居住地,这种方式便是所谓的留置送达;接下来是第三种叫做委托送达,也就是当受诉法院发现直接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面临困境时,会考虑委派其他法院帮忙将所需送达的法律文书送至相应的受送达人手里的传送方式;再来是第四种,即邮寄送达。若受诉人民法院在进行直接送达存在困难的情形下,会选择使用邮局的挂号信服务,将所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到受送达到人手中;
然后是第五种,即转交送达。这是指当受诉人民法院鉴于受送达人的某些特殊情况,不得不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交由相关机关或组织代为转送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最后是第六种,即公告送达。实际上,这种方式是在受送达人不知去向或用以上提到的五种方式都无法成功实现送达的时候,受诉人民法院会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的重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预定的期限,这个公告就能够达到送达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几个人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对法院文书的送达环节作出强制性的规定,然而,实际运作过程中的法院普遍采取至少两位身份明确的送达人员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文书送达。关于法院文书的送达方式,通常存在以下五种常见途径:
首先,直接送达是最为常用的方式之一;
其次,若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文书,则可选择将其留置在原处以示送达;
再次,当直接送达面临困难时,法院有权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代为送达;
此外,邮寄送达也是一种可行的方式;
最后,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常规手段均无法实现送达,那么法院也可以选择通过公告的形式完成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送达法律文书时送达方式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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