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变化,逾期交房、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纠纷层出不穷,下面我将分几期详细阐述如何处理房产纠纷案件:
一,看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有如期办理产权的约定,有约定看约定,就是说如果双方约定交房后三个月下产权证、一年内下产权证、二年内下产权证,都是合法的,因为法律仅仅约定了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办理产权时间时的期限,而该法定期限不能对抗双方协商一致的办理产权期限。如果签约后,再以格式条款予以对抗,认为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期限违法,要求按照法定办理产权期限,很难被所支持。
二,如果没有约定的办理产权期限,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如果双方对于逾期办理产权有约定从约定,但如果约定违约金过高或是过低,可以申请予以调整。逾期办理产权违约金的标准,是参照同期同类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即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加成30%-50%作为逾期办理产权违约金。
四,办理产权的时间,是从交付房屋日志计算,交付房屋分为事实上交付和法律上交付,事实上交付是房屋尚未竣工备案,实际交付购房者,法律交付是房屋已经竣工备案,可供交付购房者。理想状体是房屋交付是事实交付和法律交付同时进行,但在实践中很多都是事实交付,就是房屋并未竣工备案,尚不具备交付条件,开发商未避免违约提交房屋要求,要求收房入住。而一旦收房,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将由开发商转由购房者支付。因为不具备竣工备案条件,开发商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是必然的。五、逾期办理产权违约金和逾期交房违约,两者不能重复计算,两种违约金可以根据不同的违约阶段,要求开发商支付,总的违约金不超过开发商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标准。六、法定的因逾期办理产权解约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