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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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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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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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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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孩子已经满10周岁了,那么现在孩子想和母亲生活在一起的,那么会充分尊重孩子的意愿,基本上会把孩子判给女方的。如果孩子没有满10周岁,那么综合考虑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以上建议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