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该怎么办理涉外离婚公证认证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涉外法律事务中,公证与认证是结合在一起的。外国政府职能部门的公证是对法律文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进行确认,外国门的公证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印章或签名进行确认,而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则是对门的印章或签名的有效性加以确认。只有经过以上几步确认之后的国外法律文书,国内才会作为证据使用。
一、国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的程序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书面文件(如授权委托书)要在国内当作证据使用的,
第一步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步到该国门办理认证,
第三步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只有经过这三步确认的文书,才能在国内的使用。
二、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需要在国外使用的,也需要上述类似程序的确认。
1.由涉外公证处出具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正文、格式等方面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译文
2.经过第1步骤的涉外公证书,由领事司认证处办理涉外认证手续。为方便公民办理认证手续,已经授权广东、海南、广西、福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云南、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山东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可以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公证和认证必须在同一区域范围办理
3.将经过第1、2步骤的文书,送交相关国家使领馆办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