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判决中没有注明建设工程优先权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合同法》第286的规定,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人民将建设工程拍卖。因此,只要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了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承包人向人民、仲裁机构主张了确认优先权之诉,即应视为承包人已经行驶了工程价款优先权。此后,不再受6个月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是,承包人仅向发包人主张债权而没有协商就工程折价的或者仅主张给付之诉,而没有明确提出确认优先权之诉的不在此限。所以,承包人实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提起确认之诉,并在书中明确提出确认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及优先受偿的债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