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效民事判决审判员能改动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是否可以变更,要视具体是什么错误而定。如果进行变更的,也应该是以名义进行变更,而不是以审判员个人名义。
2、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如果发现存在笔误的,可以通过裁定的形式进行补正,但裁定补正只能针对判决书中出现的显而易见的错误(笔误)使用,且不得变更判决的实质内容。如果属于判决书中的认定事实错误或判决内容错误的,则不可以通过裁定方式进行补正。如果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有权向申请再审;如果发现判决错误的,则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过再审来变更原判决、或撤销原判决后重新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
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