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检察院应该如何撤销或者补充追加起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情形
1、撤回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2、追加、补充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审理的。
3、变更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书不一致的。
二、程序
1、对于撤回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撤回后30日以内作出不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决定后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2、对于撤回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检察院不得再行。新的事实是指原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3、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