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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是什么含义

帮助5人 3w浏览 匿名 2020-10-05 天津汉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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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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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加害给付是什么含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
    加害给付的主要特点是:
    (1)债务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债的规定。加害给付只能在履行有效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也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债务人所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合同不能成立或者应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此情况下,只能产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和缔约失责任,而不产生加害给付责任。还应当看到,加害给付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只有当债务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履行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才有可能构成加害给付。如果是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实施一定行为,造成对债权人的损害,则不属于加害给付。
    (2)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所谓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学理上又称为固有利益或维护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
    (3)加害给付是一种同时侵害债权人的相对权和绝对权的不法行为。由于加害给付的行为将同时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以积极的方式实施(如医院医生的误诊),也可以是以消极的方式实施(如故意不肯知产品不合格的危险而使买受人道受损害),构成不法侵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2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全文
    12 20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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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的含义
环境法上的环境损害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对人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而对环境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质上是对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这两种环境损害往往是同一行为的不同后果,并且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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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抢劫罪需要赔偿受害人换取谅解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抢劫罪的情况,其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告可尝试通过向受害者递交赔偿或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以得到对方的谅解。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该类型的罪犯所涉及的犯罪行为通常不会被判定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范畴,因此并不适用于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
虽然罪犯在赔偿受害者后可能获得对方的谅解,但这并不能改变其所面临的三年以下的刑罚期限制。
若罪犯的犯罪情节较轻,并且受害者愿意与之达成和解,那么法院可以考虑对其进行从宽处理,甚至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针对抢劫罪的情况,即便有受害者的谅解书,也仅能在量刑过程中作为一个参考因素,适当减轻刑罚,但却无法将刑期降低至三年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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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有哪些?
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的区别:产生的而依据不同;存在的范围不同;内容不同;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当然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履行。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以单独起诉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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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如何对付寻衅滋事罪的方法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不幸遭遇挑衅滋扰事件,我们应该首先寻求与对方进行友好的商议以求妥善解决,对于有可能达成共识的问题,尽可能地采用和平手段予以应对。
倘若无法协商解决,或者情况危急,建议立即向警方报案并请求协助,由公安机关介入进行调解与处理。
在此过程中,务必尽力避免采取暴力手段来应对。
此外,对于打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与后果,我们也应有所了解。
只有充分理解了自身应负有的法律义务,才能更好地为此做好防范,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定义,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无端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者;
三是强行索取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者;
四是在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导致公共秩序严重紊乱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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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主给付义务和附随给付义务的区别是,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的类型、附随义务不受特定合同的限制;不履行主给义务债权人需要解除合同,不履行扶绥义务债权人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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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危险驾驶罪都包含什么罪名
[律师回复] 解析:
1、所谓“危险驾驶罪”,乃是一种将公共安全置于危险境地的犯罪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抑或是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过承载限度、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等方法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活动。
2、“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特征在于实施了具有对公共安全产生潜在威胁的行为,具体包括如下四点:
(1)在道路上因酒精作用而驾驶机动车;
(2)驾驶校车或者客车时严重超过额定人数或者速度极限;
(3)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4)从事追逐竞驶活动,且情节恶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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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属于给付义务吗?
附随义务不属于给付义务,两者是有非常大的区别的,给付义务是一直存在的,但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务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另外给付义务属于当事人一方的不作为,而附随义务一般是双方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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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是什么?
从给付义务主要指的就是需要履行的一些从合同的义务。附随义务主要指的就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期习惯的履行的义务。这两种实际上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目的作用以及不确定的程度都是存在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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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异议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如下:
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中,若有条款规定对方无需负起任何损害赔偿责任,那么该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就不得再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
针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情况,通常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若在此类情形下未能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减缓或消除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需对因此产生的扩展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对于一方因另一方严重违约或经过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其应尽义务而导致的合同解除,如果解除效力仅限于未来,那么违约方必须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反之,如果解除效力追溯至过去,违约方还须支付给受害方因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以及恢复原状等方面所付出的所有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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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支付货款可否要求利息依据哪部法律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逾期利率,那么就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执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数值上限不得超出年利率的百分之二十四。
在没有就逾期利率作出明确定义或是约定不够详细的情况下,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我国法律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司法程序,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针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以及逾期利率均未作任何约定的情况,如果出借方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其次,如果在借款期限内的利率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是逾期利率却并未做相应的规定,此时如果出借方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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