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治安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无需通过法院判决。
1、《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 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 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