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老年人需要监护人的具体岁数是不确定的,只要老人没有相应的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的,或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欠缺者的,都是需要有监护人照顾的。
《民法总则》所规定的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的欠缺者,其中除了未成年人之外,均没有年龄的限制条件。如果老人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表现为精神疾病,阿兹海默病等,就需要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