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迟延履行违约金是典型的“惩罚性违约金”,而非“补偿性违约金”。
1、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指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如果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可以请求和仲裁机构依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数额适当调整。
2、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全部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有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损失另行赔偿;没有损失的,违约金照付不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