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判定违约后果是否重大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违约在何种情况下以及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重大违约”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的问题。在决定这一问题时,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违约对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害的大小。另外,判定违约后果是否重大一般可以考查以下因素:
1、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之间的比例,如果卖方少交或交付与合同不符的部分货物的价值占全部合同金额的大部分,一般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2、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在某些案件中,尽管违约部分的价值并不高,但对合同的实现有着重大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一般也可以认为构成根本违约。
3、当迟延履行时,时间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对于一些具有时间性强的商品,交货迟延往往使买方无法实现商业目标,应视为根本违约。
4、在分批交货合同中,对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如果合同是可分的,则对某批交货义务的违反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该合同是不可分的,某批交货与合同不符,就可能导致整个合同目标无法实现,一般构成根本违约。
实际违约
1)不履行
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时,合同当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又分为“根本违约”和“拒绝履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又叫履行拒绝、给付拒绝,是指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不符合约定的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就是迟延履行。质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甚至因交付的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害。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然以完全给付的意思为给付,但给付不符合债务本旨。
3)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行为。如《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权人或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