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共同的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要男方知道女方做生意欠债或者分享了妻子做房地产生意所带来的利益,该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管以后他们是否离婚,双方都负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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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他们的离婚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债务。谁有钱找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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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当初离婚时,该债务算在妻子的头上,有离婚协议存在,但是离婚协议仍然不会影响该债务的性质,还是共同债务,双方仍然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不过男方在偿还债务以后,以凭借离婚协议书,向女方行使追偿权。以上法律依据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26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