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生效后,国土部门收到查封裁定书,应协助办理查封手续,同时,向查封的发送书面风险提示函,明确告知该宗土地属闲置土地,已经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生效的事实,同时将《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副本抄送。一旦将查封土地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款项应优先缴纳土地闲置费,剩余部分由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如果执行查封的没有进入拍卖程序,国土部门应当申请强制执行,并将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告知查封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生效后,申请人持执行裁定书或生效判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国土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情况,由变更登记的申请人或原使用人缴纳土地闲置费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生效后,国土部门收到的查封裁定书,应根据《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的规定,向提出审查建议并附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的复印件,请求依据《最高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
(6)项的规定,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