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的离婚管辖权无论呈请人在那里结婚,只要具备下列情况之
一,即可在申请离婚:
1.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以为住所地;
2.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前三年,婚姻的任何一方,已经常居住在;
3.在递交离婚申请书之日,婚姻的任何一方已与有重大的联系,例如在工作离婚程序
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请书
3.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
4.呈请人向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作证
6.如双方没有争执,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将另订日期处理
7.暂准离婚令颁布后,没有其它问题要处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申请最后离婚令
8.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整个离婚程序,即使双方没有任何争驳,也最少要花四个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