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清偿顺序一般分两种情况讨论:债务人不愿还债和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 2.如果是债务人不愿还债,那么申请财产保全,诉讼后可以根据判决书直接申请执行;不存在受偿顺序问题; 3.如果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别的债权人也就债权,这是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涉及清偿顺序问题; 4.如果债务人没有偿债能力,申请财产保全而另外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则涉及清偿顺序问题。 5.对于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对采取了保全措施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实践中有不同做法。一种做法是准予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就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优先受偿。另一种做法是将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同其他金钱债权人同等看待,一律按债权比例受偿。这种做法不统一的局面,损害了执法的严肃性。 6.当部分债权人提讼后,其他债权人也应当向申报债权,判决后会按比例受偿。现在债务人的偿还行为可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