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关申请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中规定应由购买方申请。但是实务中出现购买方因各种原因拒收发票的情况,这时仍要求购买方来申请显然不可能,也会给销售方带来损失。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针对购买方因各种原因拒收发票时,可由销售方申请开具。 因此,究竟是由销售方还是购买方申请,关键看发票在何处及理由。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建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来源于网络